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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

发布时间:2008-08-0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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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江苏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发展纲要。

  一、“十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纲要执行情况
  《宿迁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实施5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大力支持,全市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绩。
  (一)残疾人基本保障和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建立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共有22310名特困残疾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通过扶贫,有35890名残疾人脱贫,有3480户残疾人家庭得到草危房改造资助。“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全面启动,“光明工程”、“三助一给”、康复扶贫等重点助残工程成效显著。其中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7476例,为253名低视力患者配用了助视器;向下肢残疾人捐赠轮椅3518辆,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安装大小腿假肢378例;12321名贫困精 神病患者得到综合治疗。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全面铺开,共安排2085名城镇残疾人就业,其中按比例安排718名,通过福利企业集中安置1367名。有6278名残疾人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食其力,农村有3085名残疾人实现转移就业。
  (二)残疾人的素质教育和综合能力普遍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格局已经形成,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由“九五”期间的83.4%提高到90%;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共有96名残疾考生被大专院校录取;残疾人职业培训进一步拓宽,有1.45万名残疾人参加了各类培训及职业教育。残疾人参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人物,残疾人社会地位得到较大提升。残疾人文体活动日趋活跃,组队参加了全省第六届残运会,向国家和省残疾人体育训练机构输送残疾人运动员47名,有6名运动员在第十二届残奥会、江苏省第六届残运会等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奖,共获得7枚金牌、4枚银牌、5枚铜牌,实现了我市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
  (三)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改善。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日益深入人心,人道主义得到进一步弘扬,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助残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市、县(区)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围绕残疾人劳动就业、教育、帮扶、康复医疗、无障碍建设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要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了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
  (四)残疾人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县(区)残联机构、规格、理事长专职的“三项指标”达标。市、县(区)两级全部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市残联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规范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十五”期间,全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整体推进,残疾人状况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和残疾人自身障碍的影响,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在整体上仍滞后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多的残疾人贫困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部分已脱贫的残疾人状况不稳定,返贫率高。残疾人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普遍较低,就业竞争力不强。残联组织力量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较为滞后,服务力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突出解决残疾人基本需求,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得到全面保障,残疾人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优良,使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残疾人生活总体上初步达到小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确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统筹规划,同步安排,协调推进。进一步缩小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环境。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同时,要着眼于残疾人长远需求和根本利益,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强化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创新残疾人事业发展机制,全面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状况,形成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加强救助和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相结合的工作导向。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高残疾人康复水平,力争使所有白内障致盲残疾人都能及时接受复明治疗,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得到抢救性早期康复干预。同时,建立更有效的残疾预防体系,从源头上减少残疾发生。大力推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辅助器具应用。消除歧视残疾人的陈旧观念和不合理规定,帮助广大残疾人改善身心健康,激励残疾人自立自强,努力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融入本部门职责范围,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财政要将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重点保障范围,增加财政投入。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利用和开发社会资源,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动局面。
  (三)主要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上初步达到小康。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同步推进,残疾人群体收入增幅不低于并努力超过社会全体平均收入增幅,以缩小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新增5000名残疾人就业,城镇残疾人就业率稳定在85%以上。  --对5000名残疾人进行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
  --扶持50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转移安置5000名农村残疾人劳动力。
  --建成“白内障无障碍市”,0-6岁残疾儿童基本得到早期康复干预,8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基本上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建成和积极完善市、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大力建设社区、农村残疾人综合服务点。
  --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和高等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普及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竞技体育在全省上台阶。
  --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可靠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得到特别照顾。
  --健全残疾人法规、规章,充分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渗透到各个领域。
  --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基本健全。
  三、“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
  (一)劳动就业
  继续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采取积极的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5000人,农村实现劳动力转移5000人,使城乡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率稳定在85%以上。
  主要措施:
  1.研究制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制定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措施,清除在招聘录用工作中对残疾人的歧视性规定,保障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的权利,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制度。
  2.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严格执行省政府新修订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大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和年检年审力度。“十一五”期间,通过按比例就业途径,安排2000名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按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残疾人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稳定和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认真清理对福利企业的不合理收费。积极向经济发达地区福利企业输送残疾人劳动力。“十一五”期间,通过福利企业吸纳2000名残疾人就业。民政、税务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监管,保证残疾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并在岗工作,享受和健全职工同等的福利保障并有所照顾;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积极营造方便残疾人劳动和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4.建立残疾人创业激励机制。开展残疾人创业培训,并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资金,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十一五”期间,扶持1000名残疾人走上创业之路。
  5.积极探索残疾人就业新途径。充分发挥社区在帮助残疾人就业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中度、重度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提供劳动和托养场所。组织农村残疾人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6.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和保护。保证残疾人优先享受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专营项目或产品。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或实行补贴等所获得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7.支持盲人医疗和保健按摩行业发展。对盲人开办按摩场所给予政策和经费扶持,鼓励盲人立足社区从事医疗和保健按摩。对于盲人医疗保健按摩等特种行业给予保护和扶持。进一步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建立市级盲人按摩指导机构。
  (二)社会保障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分类救助,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低保标准比健全人提高15%。积极探索提高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生活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障水平。
  2.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生活及医疗保障制度,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范围。保证农村残疾人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和降低救助起付线,对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有困难或无力缴纳的贫困残疾人,采取政府资助以及降低准入门槛办法解决。
  3.制定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农村残疾人的社会负担。根据残疾等级和劳动力丧失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农村残疾人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生活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三)教育培训
  坚持普及与提高并重,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智力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达到国家要求,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中等教育,扶持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对5000名残疾人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主要措施:
  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人教育切实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促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残疾人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鼓励支持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推动残健教育的融合。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要附设残疾儿童学前班。
  2.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使全市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合格学校建设标准,60%以上特殊教育学校达到省特殊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建设标准。各县(区)必须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市要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
  3.深化特殊教育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要增设盲教班和培智班,要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教育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培养。盲人学校要开展定向行走、盲人计算机使用和盲人按摩等特殊技能培训。加强特教师资培养培训。
  4.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入各类学校学习。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在学校建设中,要采用国家制定的无障碍建设设计标准,对原有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创建无障碍校园,方便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
  5.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全面落实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将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纳入救助范围。“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残疾人免费高中教育。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适当奖励和补贴。
  6.继续加强盲文和手语的研究和推广,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水平。
  7.大力发展和全面普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和“四全”工程。将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纳入全市扶贫开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给予经费补贴和政策优惠。确保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残疾学生,全部进行职业培训教育。县及县以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都要设立残疾人特色的职业培训场所,常年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四)康复服务
  围绕2012年全省残疾人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大力普及社区康复工作,利用公共和社会资源,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能力,使城区90%以上、农村70%以上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使8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切实提高残疾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主要措施:
  1.将残疾人康复列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会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加大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经费支持。“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投入必须高于“十五”时期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2.组织实施视力康复服务项目。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活动,完成贫困家庭白内障致盲残疾人免费复明手术不少于5000例。推广低视力康复技术,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与服务。
  3.开展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组织聋儿家长培训,指导社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
  4.组织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发挥精防技术指导机构的作用,使精神病人的检出率、监护率、显好率、社会参与率基本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各级政府都要安排相应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经费。
  5.加强贫困残疾人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救助工作。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助行、助视、助听”和为贫困精神病人免费给药等救助工作,通过各级政府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合作,开展以贫困家庭聋儿、脑瘫、智障和孤独症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共享明天”专项康复救助工程,使全市残疾儿童都能得到早期康复干预。
  6.健全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康复工作和康复指导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社区医疗机构应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残疾康复业务技术的培训。有计划地为社区医疗机构和社区活动场所配发康复训练器材和辅助器具。建立适合当地残疾人需求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全国示范区和省级先进区培育活动。
  7.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形成公办康复机构与民办康复机构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都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8.加强残疾人康复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市、县(区)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的培训。
  9.加强残疾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抢救性早期干预,全市所有医院产科和产科医院都要实行新生儿先天性残疾的筛查和报告制度。对出生缺陷实行三级预防措施,形成以社区参与、技术服务、知识传播、信息交流和健康教育为重点的综合干预体系,有效降低常见重大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普及精神和心理卫生常识,巩固和扩大预防药物致聋和缺碘致残成果,重视预防意外事故现场抢救不当导致残疾。
  10.加强各类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建设,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接收重度残疾人入院安养。
  11.立足社区,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民办公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度、重度残疾人安养院、精神病人工疗站和智力残疾人日托站。采取适当收费、社会捐助、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中度、重度残疾人提供安养、工疗、日托场所。
  12.加强行业管理,研究制定管理规范,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运行效率,促进安养、工疗、日托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13.加强残疾人康复和辅助用品用具的供应服务工作,全市供应各类用具不少于10000件。
  (五)扶贫解困
  要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政府推动和社会力量参与,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的步伐。扶持5000名残疾人脱贫致富。
  主要措施:
  1.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的扶贫济困及对口帮扶工作中,优先安排残疾人。
  2.省、市下达的康复扶贫贷款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开展帮扶活动解决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4.推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各县(区)都要引导、扶持企业或大户积极创办残疾人扶贫基地,通过发挥扶贫基地的带动与辐射作用,帮助更多的残疾人脱贫。
  (六)宣传文体
  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开展积极向上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树立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倡导扶残助残、团结友爱、理解尊重残疾人的社会风尚;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
  主要措施:
  1.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把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大局。广泛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在创建“诚信宿迁”、“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活动中,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要求。
  2.宣传、教育、广文等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报道和反映残疾人生活状况,宣传残疾人事业,在中小学思想品行教育课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等内容。
  3.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利用现有和新建的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满足残疾人休闲、娱乐、健身、训练、竞赛等文化体育需要,切实改善残疾人身心状况,提高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市、县级图书馆提供盲文书籍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服务。成立市级残疾人体育协会,选拔和培养残疾人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争取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好成绩。
  4.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工作的指导,积极举办残疾人文艺活动,培养特殊艺术人才,提高残疾人文艺工作水平。
  (七)无障碍环境
  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进一步提高无障碍建设水平。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积极开展国家、省级无障碍示范城(区、单位和行业)创建活动。市区、县城和重点城镇的新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社区服务场所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按照设计规范,有步骤地予以改造;加强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2.加强辅助器具的引进推广和使用,不断改善残疾人的补偿条件,实现残疾人自身行为的无障碍。
  3.发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在电视台定期开办聋人手语新闻节目或配制同步字幕,在相关行业中培训手语翻译人员,在图书馆设置盲人阅览室,在公共场所增加盲文标识,为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八)权益维护
  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并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
  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宣传力度,倡导形成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工作者的维权能力。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执法力度,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3.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4.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作用,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九)组织建设
  全面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热爱残疾人事业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快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残疾人的能力。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的组织体系。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提高效能。在2008年以前完成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聘用工作,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残联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积极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残疾人联合会领导岗位。要全面提高残联干部队伍素质,建立一支具有奉献精神,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队伍。
  3.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
  4.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遍组织志愿者开展文化、科技、法律助残,支持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5.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6.各级政府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工作计划,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在工程立项、建设用地、建设经费等方面予以优惠或减免。“十一五”期间,市及所辖县(区)全部建成集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文体活动于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乡镇(街道)残联有办公场所、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设备。
  7.加快实施残疾人工作信息网络化建设。建立以“三网一库”为基本结构的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即:与各县、区残联和有关部门相联接的办公业务网;纳入以省残联为枢纽的全省残联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面向社会的公众信息网及办公业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技术、设备、信息、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十)创新机制
  1.完善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统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内容,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组成部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组织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保证残疾人事业在全局规划中有安排,在部门工作中有部署,在经费预算中有保障,在检查考核中有内容。
  2.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同时,通过彩票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慈善机构捐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社会捐助等渠道,广泛筹集资金,使残疾人事业可用经费逐年增长,形成全社会捐资助残、关爱残疾人的新风尚。
  3.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残疾人事业。制定实施扶持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兴办残疾人康复、安养、庇护、培训、就业等福利机构,在经费补助上与公办机构一视同仁。对有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及其家庭,采取有偿服务方式;对困难家庭的残疾人采取政府救助、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残疾人进入福利服务机构的需求。
  4.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服务。根据残疾人的服务需求,通过设立定点单位、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民政福利中心等各类福利服务机构和文化体育场所向残疾人开放,让残疾人得到优质服务。
  5.全面做好各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基本工作。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做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崇高的事业。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纲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本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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