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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宴请“三条禁令”》

发布时间:2007-11-0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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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宴请“三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三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对确需用公款宴请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支出的财务审核和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要将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情况作为必审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鼓励并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反“三条禁令”的行为,对举报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市、县(区)两级党风联络员和政(行)风评议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发现违反“三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市、县(区)纪委信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市 纪 委:0527-84368612 www.sqjw.gov.cn
  沭阳县纪委:0527-83551411 www.shuyangjw.gov.cn/mail
  泗阳县纪委:0527-85212156 www.siyangjw.gov.cn
  泗洪县纪委:0527-86222928 www.sihongjw.gov.cn
  宿豫区纪委:0527-84465083 www.suyujw.gov.cn
  宿城区纪委:0527-82960102 www.suchengjw.gov.cn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
 

宿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宴请“三条禁令”
 
  为厉行节约、制止浪费,倡导以工作餐为主的公务用餐方式,现就严格控制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宴请,制定以下禁令:
  一、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外事活动和接待客商的除外)。
  二、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
  三、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或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审批许可、考核评比、监督检查、执法办案、干部考察等)的宴请。
  违反上述禁令之一,经群众举报查实或被检查发现的,责令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记  入干部廉政档案;对参与公款宴请活动的所有人员,分别全额承担宴请费用。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禁令行为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党风廉政建设”项目不得分,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年度政(行)风评议不得评为先进。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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