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宿迁市财政局。现下设:办公室、预算处、综合处、政府采购处、经济建设处、企业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处、统计评价处、会计处、人教处、国库处等20个处室及事业单位。下设二级局一个即基层农业管理局。
市财政局职能:
(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订全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有效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制度办法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及申报工作;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四)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项工作。
(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市场的运作管理等工作。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市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管;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七)管理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八)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监督地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办法;监督彩票市场;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货款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货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十一)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住房资金使用办法、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办法,监督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管理国有土地出让金。
(十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三)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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