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提出申请。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属地分局、县局递交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书面申请报告;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到期后仍缴纳不了税款的,从延期缴纳税款期满之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虽提出申请,但税务机关未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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