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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延期缴纳税款  
 
·受理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
 
 
 办事指南
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 “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的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3、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购买货物劳务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支出预算、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同一税种一年内延期缴纳只能批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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