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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申请办理减免税  
 
·受理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
 
 
 办事指南
申请办理减免税的规定
(一)对照有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减免税资料。
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应注明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料数据、申请减免的税种、预计税款、减免税的所属时期及减免税理由等);
(2)减免税申请表;
(3)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经批准的减免税,可根据批复调整有关帐户,并进行帐务处理,对批复前已征税款,可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办理退税事宜。但在没有收到税务机关的批复之前或税务机关未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仍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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