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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再就业税收减免  
 
·受理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
 
 
 办事指南

相关规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凡符合再就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减免税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暂不征收税款,年终再按省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该纳税人是否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2、暂缓征收税款申请表或减免税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5、该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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