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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税率为5%。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A)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B)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的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以上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讲的“郊区”,是指市、县城、镇的行政区划范围的郊区。因此,对“市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范围,一律以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均应按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1%征收。 凡经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包括撤乡建镇)应从批准之日起,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镇”的适用税率5%征收。 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因此,对在建制镇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应依法按建制镇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地产业的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业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2003年7月1日起: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A)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包括定金)作为预售收入,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售房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移交手续后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办理移交手续前,所获得的分期预收款,应作为预售收入计算预计营业利润。 (B)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E)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F)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计收入的利润率不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A)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B)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C)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关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间接成本能分清负担成本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对象中;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则应根据配比的原则按各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计入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 下列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A)销售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B)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1、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 2、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末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C)借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D)开发产品共位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因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可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E)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F)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G)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H)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五)个人所得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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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税率 (%) |
速 算 扣除数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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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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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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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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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减除了800元费用或者再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2006年1月1日已调整为1600元/月 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1995]199号、161号文的规定,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全额负担税款的计算: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款,应按下表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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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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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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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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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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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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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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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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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超过100000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表中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表中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负担部分税款的纳税计算: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若有房产出租则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七)土地使用税 宿迁市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市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2.00元、二级地1.50元、三级地1.00元、四级地0.50元;宿豫区一级地1.00元、二级地0.80元、三级地0.50元、沭阳、泗洪、泗阳三县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0.80元、二级地0.6元、三级地0.40元。 2、地段划分: 一等地段(包括两块): 第一块(四至范围):南起黄运路以北,北至马陵路以南--幸福北路以西--八一中路以南;东起马陵河西岸,西至黄河路以东。 第二块(四至范围):南起徐淮路(现为西湖路)以北,北至废黄河以南;东起新东路(现为富康大道)以西(规划中),西至南宁路(现为人民大道)以东。 二等地段:(四至范围)南起项王路(现为威海路,东延伸到运河)--项王西路 (规划中)与人民路(现为发展大道)相交,北至宿靳路(现为环城北路)以南;东起大运河西岸,西至人民路(现为发展大道)以东(至霸王举鼎)--徐淮路(现为西湖路)以南--新东路(现为富康大道)以东(向东延伸至废黄河)--人民路(现为发展大道)以东(废黄河三号桥向北)。 三等地段: 开发区内、幸福、项里、古城、河滨等四个街道办事处内未列举的范围,井头、双庄的乡(镇)政府所在村。 四等地段: 宿城区内除上述列举之外的其他用地。 3、土地使用税分块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连片跨等级土地无法划分的从高计征。 (八)土地增值税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4〕058 号文件精神,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主要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2、营业用房,其他类型住宅3%; 3、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的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预征率3%;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预征率为1%。 根据省局苏地税发〔2004〕058号文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清算条件及程序要求〕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需缴纳车船使用税,税率见下表:
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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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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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
乘人汽车 |
10座以下每辆 |
140 |
包括电车和通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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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座每辆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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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座每辆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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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座以上每辆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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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40 |
包括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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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二轮每辆 |
60 |
含摩托型三轮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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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每辆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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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骑每辆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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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三轮车 |
每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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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动自行车 |
每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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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 |
人力驾驶 |
三轮车 |
每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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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 车 |
大板车每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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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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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板车每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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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力驾驶 |
单套每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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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套每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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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印花税 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税率见下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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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征税范围 |
税率 |
纳税 义务人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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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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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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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的的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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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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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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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的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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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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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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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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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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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帐薄 |
生产经营用帐薄 |
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薄按件贴花5元。 |
立帐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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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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