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税率为3%。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A)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B)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C)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过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的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D)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E)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以上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讲的"郊区",是指市、县城、镇的行政区划范围的郊区。因此,对"市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范围,一律以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均应按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1%征收。 凡经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包括撤乡建镇)应从批准之日起,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镇"的适用税率5%征收。 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因此,对在建制镇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应依法按建制镇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县城、县属镇下辖的乡镇企业,以及县内工矿区的适用税率,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取得的交通运输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个人所得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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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税率 (%) |
速 算 扣除数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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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减除了800元费用或者再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2006年1月1日已调整为1600元/月 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1995]199号、161号文的规定,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全额负担税款的计算: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款,应按下表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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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表中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表中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负担部分税款的纳税计算: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若有房产出租则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七)土地使用税 宿迁市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市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2.00元、二级地1.50元、三级地1.00元、四级地0.50元;宿豫区一级地1.00元、二级地0.80元、三级地0.50元、沭阳、泗洪、泗阳三县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0.80元、二级地0.6元、三级地0.40元。 2、地段划分: 一等地段(包括两块): 第一块(四至范围):南起黄运路以北,北至马陵路以南--幸福北路以西--八一中路以南;东起马陵河西岸,西至黄河路以东。 第二块(四至范围):南起徐淮路(现为西湖路)以北,北至废黄河以南;东起新东路(现为富康大道)以西(规划中),西至南宁路(现为人民大道)以东。 二等地段:(四至范围)南起项王路(现为威海路,东延伸到运河)--项王西路(规划中)与人民路(现为发展大道)相交,北至宿靳路(现为环城北路)以南;东起大运河西岸,西至人民路(现为发展大道)以东(至霸王举鼎)--徐淮路(现为西湖路)以南--新东路(现为富康大道)以东(向东延伸至废黄河)--人民路(现为发展大道)以东(废黄河三号桥向北)。 三等地段: 开发区内、幸福、项里、古城、河滨等四个街道办事处内未列举的范围,井头、双庄的乡(镇)政府所在村。 四等地段: 宿城区内除上述列举之外的其他用地。 3、土地使用税分块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连片跨等级土地无法划分的从高计征。 (八)土地增值税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4〕058号文件精神,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主要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2、营业用房,其他类型住宅3%; 3、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的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预征率3%;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预征率为1%。 根据省局苏地税发〔2004〕058号文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清算条件及程序要求〕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需缴纳车船使用税,税率见下表:
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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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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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
乘人汽车 |
10座以下每辆 |
140 |
包括电车和通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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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座每辆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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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座每辆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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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座以上每辆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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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40 |
包括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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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二轮每辆 |
60 |
含摩托型三轮汽车 |
|
|
|
三轮每辆 |
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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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骑每辆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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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三轮车 |
每辆 |
12 |
|
|
|
助动自行车 |
每辆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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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 |
人力驾驶 |
三轮车 |
每辆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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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 车 |
大板车每辆 |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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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板车每辆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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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力驾驶 |
单套每辆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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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套每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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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印花税
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税率见下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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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征税范围 |
税率 |
纳税 义务人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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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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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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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的的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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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的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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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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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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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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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帐薄 |
生产经营用帐薄 |
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薄按件贴花5元。 |
立帐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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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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