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侦破、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事件。 (三)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负责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的管理工作。 (四)依据公安业务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事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消防工作。 (六)负责管理、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水上治安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并指导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的建设;负责对保安联防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八)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九)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市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等。 (十二)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负责查处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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