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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理指南  
 
·受理部门: 常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办事指南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项目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2张近期免冠1寸黑白相片(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采集数字相片)。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申请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

办理收费: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身份证10元/证;快证:待定;数字相片采集收费:待定。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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