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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公务用枪持枪证办理指南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
·咨询电话: 05274352065
 
 
 办事指南
公务用枪持枪证:依法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经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本人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审查、审核、审批。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申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其他系统人员申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
民用枪持枪证:依法可以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申请核发民用枪持枪证,按规定填写《民用枪持枪证审批登记表》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报批。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核发民用枪持枪证,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核发。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核发民用枪持枪证,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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