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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发票管理  
 
·受理部门: 各地国税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84387633,84387629
 
 
 办事指南

     一、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办理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3、主管国税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发放发票窗口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批准条件:
(一)、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符合专用发票保管规定;
3、销售货物不是全部为免税货物(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4、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二)、领用收购凭证条件:
申请人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申请人为农副产品收购单位。
(三)、领购其他普通发票条件:
1、已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2、为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许可时需提供的材料: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服务厅窗口领);
2、申请领购发票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身份证明;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对象是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核实并作出许可决定;
3、经营地税务机关向申请人收取发票保证金。
提供资料: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服务厅窗口领);
2、纳税人基本情况及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货物情况;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拆本使用发票:
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许可时需提供的材料: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服务厅窗口领);
2、纳税人需要拆本使用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批准条件:
1、纳税人存在确须拆本使用的情况;
2、纳税人两个月发票用量不足一本。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3、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
申请许可时需提供的材料: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服务厅窗口领);
2、纳税人开票软件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批准条件:
1、具备计算机开票的基本条件;
2、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许可时需提供的材料: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服务厅窗口领);
2、纳税人需要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实施机关:
县以上国税机关。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许可时需提供的材料: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服务厅窗口领);
2、申请人要求自印发票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批准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发票使用量较大(年使用量手工版在1000/25本以上;电脑版10000份以上;卷式发票在1000/200卷以上)。
    三、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6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业务流程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3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专用发票供票资格认定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资格。
    办理的程序为:(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3)、主管国税机关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情况说明;(3)、营业执照、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的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供票资格认定后,凭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领购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已加盖发票专用单印模);(2)、税务登记证副本;(3)、已使用发票打印清单;(4)、税控IC卡;(5)、《发票领购申请单》。
  办理的时限: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当场办结。
    3、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一般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对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十万元、百万元、千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向县级、省辖市级、省级国税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财务会计报表;(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6)、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有权审批国税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如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相应资料: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审核表》;2、发票专用发票或财务专用章;3、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在缴纳相应的税款和发票工本费后,由国税机关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3〕0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四、领购其他发票时须提供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普通发票领购申请表;
3、普通发票领购簿;
4、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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