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二)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一)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二)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并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办理退税。 (三)对符合上述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 3、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4、退税的登记管理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设备前,应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并附以下资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手册》: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各期验资报告; (十)《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原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原件。 5、设备的购销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到供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的货款时,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也可以用外汇结算。 6、设备的退税和监管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照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1)增值税专用发票;(2)付款凭证;(3)《登记手册》原件;(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三)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对购进的国产设备,主管退税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或出租、再投资的,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其已退税款。 (五)主管退税机关在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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