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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  
 
·受理部门: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咨询电话: 84387670
 
 
 办事指南
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有关规定
1、哪些情况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被确定为鼓励类),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抵免的范围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3、抵免的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4、企业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具体须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6)技改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抵免建议函;
(7)企业合同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苏国税发[2001]68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范围内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三条 国产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由国内企业生产制造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 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该设备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制造的。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可以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产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应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年度的,其购买设备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所得额,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八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九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对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办理完退税手续后递交申请报告。
二、企业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l、《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务(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仅指享受退税的企业);
8、对企业因技术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的,应提供省辖市技改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该技术改造符合财税字[2000]49号第一条有关规定的抵免建议函,省辖市国税局应与该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方法,报省局备案。凡把关不严和乱收费的,省国税局将取消对该技改主管部门出具建议函授权。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省国税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审核批准,下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书》(2004年7月1日后该审批权下放到省辖市局)。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要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资料与省国税局下达的核准通知单及相关资料核对,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统计台帐,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专档归集、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上年度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编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省辖市国税局应随企业所得税汇缴报表一并上报省国税局。
第十六条 企业因弄虚作假骗取抵免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1999年下半年国产设备的抵免与2000年底的抵免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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