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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咨询电话: 8438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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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一、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二、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纳税义务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四、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机构场所适用的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2、外国企业投资所得适用的税率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本细则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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