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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下同)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商品的增值额十分繁杂,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采取抵扣已征税款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额,然后扣除为生产商品所耗用外购物资(如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后的余额为企业应纳税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 1、由企业自主缴纳。 2、分阶段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企业主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比例税率。 6、价外税制度,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优点是: 1、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往按商品销售收人全额征收的流转税(如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每经过一个生产流转环节,就要按其销售收人全额征收一道流转税。由于不能扣除已征税款,所以同一种商品,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少的税收负担就比较轻;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多的,税收负担就重。从企业角度来看,全能厂生产出的商品,从原材料到商品流转环节少,因此税负比较轻;专业厂生产商品,从原材料到零部件再到最终商品,需要经过几个甚至更多的厂家,生产流通环节多,因此相对来说税负比较重。实行增值税后,商品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不论商品经过多少生产流转环节,它所负担的增值税都是固定不变的,这样就能够做到税负公平。因此,增值税一般被认为是中性税种,能较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间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使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达到最佳配置。 2、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为了使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把出口产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在产品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单位,使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增值税实行了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后,商品的税率真正体现它的税负,按照税率退税,能使税款退得干净、彻底,不会出现多退或少退的现象。这样既鼓励了产品的出口,又不会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对进口产品,也要按增值税税率征收一道增值税,这样可以使进口产品负担和国内产品相同的税负,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3、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前实行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所负担税款的多少往往取决于它所经过的生产流通环节的多少;另一方面,当企业间实行联合时,税收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实行增值税后,税收征管比以前更加严密,税收收入也不会因商品流通环节变化和企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波动,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增值税是我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 新开业的应缴增值税企业,设有专业会计和办税人员,按规定设置帐簿,能够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也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书面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营业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7、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 8、新开企业的验资证明; 9、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报送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总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10、纳税人经营场地证明; 11、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小规模纳税人结转用)。 以上资料,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经报送过的,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重复报送。 对新办的小型商贸企业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领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增值税;对各类抵扣凭证实行先认证,后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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