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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来源,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节消费的一种手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征收范围: 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 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 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2、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3、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4、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5、具有转嫁性。 新中国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始于建国初期,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理》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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