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府-透明政府-机构设置-国税局-办事事项 |
| |
·受理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车购税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84387629,84313822
|
|
| |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及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的10%。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车价、车价以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2、车辆购置税是价外税;3、车辆购置税是属于费改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计税公式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4、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八)其他规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