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府-透明政府-机构设置-环保局-办事事项

  办事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南  
 
·受理部门:
·咨询电话:
 
 
 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5、《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7、《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8、《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环委会、省计经委、省建委联合颁发];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苏环委(98)1号文];

10、《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省政府(93)38号令]。

二、管理范围

辖区内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统称建设项目)。

三、工作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建设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接受立项前预审;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2)邀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点定址;

(3)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

2、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中环保部门所确定做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评表的意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评价前应呈批环评大纲;

(3)《环评书(表)》编制好后,先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再报送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呈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表》及上年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注册证);

(4)越权审批一律无效。

3、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评书(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所确定的环保措施。环境保护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设计会审前,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并通知环保部门参加会审。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4、施工阶段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绘制施工图,组织环保“三同时”施工;

(2)按季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保设施施工进度报表。

5、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试生产)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排污;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转(试生产);

(3)试运转(试生产)期间,应委托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站)进行“三同时”验收监测;

(4)试运转期内,污染物排放及其他环保工作基本达到要求(包括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向环保部门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环保工程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及工作报告等材料;

(5)对近期不能全面竣工,但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能分期受益,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分期验收。

(6)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由环保部门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四、时效规定

1、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立项预审报告, 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送审的《环评书》或《环评表》,应3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签署意见(其中报批的环评大纲,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签署意见。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及有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5、凡逾期均可视为已被确认。

五、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与权利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并将处以罚款;

2、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外,并将从重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环保“三同时”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4、项目建成试运转或正式投入使用期间,超标排放污染物,征收建设单位3--5倍超标排污费;

5、建设单位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表格下载
·
 
关于本站 | 网站制作 | 广告服务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3-2006 Suqia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宿迁市人民政府主办 宿迁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27-436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