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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外国投资管理处
·咨询电话: 436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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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1、中方报批项目建议书; 2、合同、章程报批; 3、申请领取批准证书; 4、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后,发证。 所需材料 1、合同、章程文本(原件); 2、兴办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原件); 4、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原件); 5、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6、中方资本信用证明(提交中方近期资产负债表); 7、外方资本信用证明(外方银行出具); 8、外方法人代表签字样式证明; 9、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成员中、外方分别出具的委派文件; 10、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中、外方分别出具的委派文件; 11、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身份证明; 12、企业联络员名单; 13、其他材料。如外方以人民币投资,需出具人民币合法来源证明;或中方以固定资产投资,需出具资产评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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