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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处
·咨询电话: 436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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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项目审查申请; 2、对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外经贸厅; 3、省外经贸厅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批意见; 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 经营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 3. 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 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 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的劳务合作项目需报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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