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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处
·咨询电话: 436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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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提出申请,出具详尽的申请书; 2、对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外经贸厅; 3、省外经贸厅审核后,上报国家商务部核准。 所需材料 1、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独资企业免);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所在国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由省外经贸厅征求);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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