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登记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明确各项行政管理事务的办结时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办理各项具体行政审批、登记事务时,必须立足高效原则,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三条 具体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包括:
1、抗震(隔震)设计审查;
2、质量监督申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7、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
9、房屋权属证书发放;
10、工程招投标核发《中标通知书》和《报建登记表》。
11、核发《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12、核发房屋拆迁、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拆房资格证书;
13、核发占用、损坏城市绿化、城市道路证书;
14、市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登记;
15、施工、监理等合同登记;
16、进宿桩基检测单位登记;
17、施工收费证书登记;
18、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登记;
第四条 各项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办理时限是:
1、抗震(隔震)设计审查0.5个工作日办结;
2、质量监督申报2个小时内办结;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个工作日(不含市领导审批时间)审批完毕;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0.5个工作日(不含市领导审批时间)审批完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0.5个工作日(不含市领导审批时间)审批完毕;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工作日;
7、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0.5个工作日(不含市领导审批时间)办结;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0.5个工作日;
9、房屋权属证书0.5个工作日;
10、《中标通知书》和《报建登记表》2小时内核发完毕;
11、《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1个工作日核发完毕;
12、房屋拆迁、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拆房资格证书0.5个工作日核发完毕;
13、占用、损坏城市绿化、城市道路证书0.5个工作日核发完毕;
14、市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0.5个工作日登记完毕;
15、施工、监理等合同0.5个工作日登记完毕;
16、进宿桩基检测单位0.5个工作日登记完毕;
17、施工取费证书0.5个工作日登记完毕;
18、物业管理企业资质0.5个工作日登记完毕;
其他未列出的具体管理事务的办结时限,以公开承诺的时限为准。
第五条 各项具体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无故超过时限办结,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确实不能办结的,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时办理,延时申请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时办理。
第七条 办理具体行政事务应具备的条件、所需的材料、内容须知说明等方面资料及材料的规范样本等必须在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办理时一次性提供。
第八条 因条件不符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暂时不能办理的,必须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按照《市建设局 规划局关于对违纪违规人员实行警戒、待岗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