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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受理部门: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咨询电话: 0527-84358662
 
 
 办事指南
申报条件:

1、 凡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要求的单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按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明确的条件和标准申报;
申报省高新技术产品,按《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苏科高(2001)219号]明确的标准和范围申报。
2、 凡符合《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宿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单位和项目可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按其明确的条件和标准申报。
3、 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已有或同时申报同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4、 符合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201号、省科技厅苏科高(2001)0183号《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出口产品,需办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可一并申报;
5、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凡直接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暂认为已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填表上报。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统一使用2001年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表格和软件。
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及高新技术企业特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管理章程;
(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5)其它佐证材料(包括:环保证明,企业或产品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火炬计划项目证书、专利证书等);
(6)反映申报单位厂容厂貌、主要生产装备、研究开发手段的照片或图片。

2、 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表》;
(2)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3、 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资料
(1) 除按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要求编制申报资料外,还需附本年度海关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 凡产品由外贸公司出口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办理程序:

报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材料各一式六份(含报市一份)报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各交500元评审费(省评审费300元、市级评审费200元)。
报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各交300元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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