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条件:
1、 凡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要求的单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按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明确的条件和标准申报; 申报省高新技术产品,按《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苏科高(2001)219号]明确的标准和范围申报。 2、 凡符合《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宿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单位和项目可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按其明确的条件和标准申报。 3、 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已有或同时申报同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4、 符合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201号、省科技厅苏科高(2001)0183号《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出口产品,需办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可一并申报; 5、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凡直接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暂认为已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填表上报。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统一使用2001年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表格和软件。 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及高新技术企业特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管理章程; (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5)其它佐证材料(包括:环保证明,企业或产品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火炬计划项目证书、专利证书等); (6)反映申报单位厂容厂貌、主要生产装备、研究开发手段的照片或图片。
2、 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表》; (2)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3、 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资料 (1) 除按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要求编制申报资料外,还需附本年度海关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 凡产品由外贸公司出口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办理程序:
报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材料各一式六份(含报市一份)报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各交500元评审费(省评审费300元、市级评审费200元)。 报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各交300元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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