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01]110号)文件精神,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全市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宿迁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全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办法;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全市工人考核、技能评定工作。
(五)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规则;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国家、省级劳动模范和参与评定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六)拟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实施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
(七)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省、市社会保险调剂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十)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驻宿省、部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单位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及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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