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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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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事项

为了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将劳动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998]139号令)。
二、办事程序
市直单位正常退休: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
2、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退休人员档案及审批表;
3、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三、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四、收费标准
免费服务。
县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一、办事依据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
二、办事程序
(一)职工个人申请;
(二)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企业对拟申报人员进行公示;
(三)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标准,严格把关,对合格人员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时间如实记入《提前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为便于工作,减少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2次组织人员赴县区,同县区相关人员共同审核。县区将拟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批前公示,凭公示结果到市局办理退休人员审批手续。
三、办事时限
县(区)上报审批前公示无异议,7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收费标准
免费。
职工伤病残程度鉴定
一、办事依据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998]1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
二、办事程序
(一)企业或职工提出申请;
(二)伤残职工单位填写《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签署意见;
(三)职工工伤鉴定,市直单位由市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县区人员由县区组织鉴定。因病、非因工负伤,由市鉴定委员会组织,参加鉴定人员需附有效病历和诊断证明;县区鉴定委员会进行报前公示;
(四)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鉴定委员会;
(五)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集中组织鉴定;
(六)市鉴定委员会将拟定的鉴定结论返回县区公示。
三、办事时限
职工伤残鉴定,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收费标准
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费:260元/人,疑难病需专家会诊270元/人。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行政复议
一、执法和行政复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9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号令);
《国务院社会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364号令);
《如收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办事程序
(一)劳动监察案件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案件首先立案登记;
2、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凿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3、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4、对重大处罚案件,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
(二)行政复议案件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组织集体讨论,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4、7日内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办事时限
受理劳动监察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到30日,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在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四、收费标准
免费。
劳动合同鉴定
一、办事依据
江苏省政府令[1995]55号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1996]272号文。
二、办事程序
(一)审查鉴订程序和手续合法性;
(二)审查内容合法性和当事人主体资格(法人、业主资格复印件);
(三)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书,指导当事人修改或完善手续。
三、办事时限
随到随办
四、收费标准
劳动合同鉴证费2元/份(园区内工业企业收按1元/份收取),变更合同0.6元/份。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7号);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1995]第54号);
省劳动厅(苏劳仲[1993]5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苏财综[1993]127号)。
二、办事程序
(一)案前调解;
(二)初审申诉申请,决定是否立案;
(三)立案组庭;
(四)仲裁庭主持调解;
(五)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并于开庭前4日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布,允许公众旁听;
(六)作出调解或裁决结论。
三、办事时限
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组成仲裁庭,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延期到90日),其中不含委托调整、委托勘验、鉴定、请示待复等中止时间。
四、收费标准
按实际开支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二、办事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名册、工种、鉴定级别);
(二)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立即组织安排鉴定机构考评员按职业鉴定范围、标准制定应知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试卷(考务安排、准考证、备料清单等);
(三)明确考核时间、地点,公开、公平进行考核鉴定;
(四)经考核鉴定合格后,在10天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办事时限
每批考核鉴定、发证在14日内完成。
四、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收费。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业资格评审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民办培训学校许可
一、办事依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二、办事程序
(一)申办者应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办材料,办理有关服务承诺事项手续,并领取《民办培训学校审批表》;
(二)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办材料后,20天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考察意见;
(三)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和专家组考察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于考察后10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并发给《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办事时限
从申办填表、考察、评估、发证在30日内完成。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收取26元(代省厅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一、办事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32号)。
二、办事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表》,并加盖公章,报主办单位核准;
(三)凭《营业执照》、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劳动合同书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单证,经审核后,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办事时限
七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30元/套(代省厅收)。
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备案
一、办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事程序
由开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2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经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经实地考察,符合上述条件,可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办事时限
7天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免费服务。
单 位 招 聘
一、办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事程序
企业凭《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招聘简章、经办人员身份证,填写《用人需求登记表》、经核准公开向社会发布,组织招聘。
三、办事时限
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收费标准附后)。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一、办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事程序
经双向选择、洽谈成功后,填写《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经用人单位盖章后,凭被录用人员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就业登记证、近期免冠照片2张,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自录用之日起,七日内到相关职能处室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投保手续。
三、办事时限
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收费标准附后)。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一、办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事程序
(一)由委托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二)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
三、办事时限
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收费标准附后)。
参加失业保险
一、办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办事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须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填写《参加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
(三)填报《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花名册》。
三、办事时限
随到随办。
四、收费标准
免费服务。
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办事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二、办事程序
(一)进行失业登记,须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法律文书,本人档案、就业登记证、近期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
(二)根据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领取期限,按时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办事时限
随到随办。
四、收费标准
免费服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办事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
(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
(四)《江苏省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162号令)。
二、办事程序
(一)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办理职工参保、缴费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制定离休人员离休金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表,支付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金。
三、参保对象
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个体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
四、参保手续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凭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不受户口限制)。
五、申报缴费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以上月参保人员所有收入为基数,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作为本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基数。
六、保险接续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出中心再就业的人员,需携带营业执照、解除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另需携带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七、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和核算。
八、养老保险金发放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办事时限
业务审批、资料认证和待遇结算,在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一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天。
十、收费标准
免费服务。
职工医疗保险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宿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宿政发[2000]4号);
《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0]115号)。
二、办事程序
(一)参保。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医疗保险,须向医保处提供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参保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填报《宿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等四种表格。医保处核算工资额、基金征缴额、个人帐户指标,并输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医保处填写并发放《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证)》,年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指标数额。
(二)特定慢性病种的鉴定、就诊。参保职工申请特定慢性病鉴定,必须通过用人单位提交近两年的病历资料,由医保经办机构将病历资料交至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一年两次),鉴定合格的,经过公示后,参保职工可颁发慢性病认定卡,今后凭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定病种的参保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一年内门诊医疗总费用累计限额2000元(包括个人自付的部分)。药品范围限于直接治疗规定的慢性病及其并发症的药品,用于治疗其它疾病的医药费不予结算报销。
特定慢性病种类:1、高血压(Ⅱ、Ⅲ);2、冠心病;3、糖尿病(1、2型);4、乙肝和肝硬化;5、恶性肿瘤;6、结核病;7、脑梗塞;8、再生障碍性贫血;9、慢支合并肺气肿、肺心病;10、肾病综合症,今后政策规定的必须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慢性病种。
(三)住院、转院
1、由定点医院根据参保者病情开具住院或转院证明,经分管院长签章后,由医保处批准登记。
2、住院者持送疗保险处批准的“住院介绍信”交给定点医院,既可住院。
(四)结算
1、个人帐户结算:(1)门诊、购药和转外地住院先自己垫付现金,后报销;(2)需报销个人帐户的参保职工每6-25日交所在工作单位经办人员统一报销,信息系统启动后,实行刷卡。
2、住、转院结算: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职工经审核批准后住院,结算办法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收取住院参保人员个人应当自付的部分,乘下的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转院于出院后一周内到医保处报销结算;报销时须提供转院证明、出院小结及规范的有效票据。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待遇
(一) 住院
项 目
个人支付
统 筹
支 付
在职
退休(工龄)
≤20年
21-30年
≥31年
线
一级医院
400元
400
0
二级医院
700元
700
三级医院
1000元
1000
起付线
~
封顶线
(3万)
~5000元
20%
14%
12%
10%
减去个人自付剩下的部分
5000+~
10000元
15%
10.5%
9%
9%
10000+~
30000元
10%
7%
6%
5%
项 目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门诊特定病种
560+(560+~2000)*16%(元)
(560+~2000)*84%(元)
特定检查
门 诊
阳性 20%
80%
阴性 50%
50%
住 院
纳入住院费用
计算,个人支付+检查费10%
纳入住院费用计算统筹支付部分
特定治疗
门 诊
20%
80%
住 院
纳入住院费用计算,个人支付+治疗费10%
纳入住院费用计算统筹支付部分
四、办事时限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月10-20日期间即时办理。
(二)住院、转院审批手续随到随办。
六、收费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铜牌、资格证书:180元/套;纸质标牌(含铝合金框)、资格证书:90元/套。
服 务 措 施
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务公开制度,开展网上咨询服务;设立办事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违 诺 追 究
1、如发现办事人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或存在吃拿卡要,违规收费等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岗或纪律处分。
2、凡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兑现承诺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T size=2>违 诺 追 究
1、如发现办事人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或存在吃拿卡要,违规收费等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岗或纪律处分。
2、凡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兑现承诺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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