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
宿迁市粮食局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行业指导、政策督查、协调服务,促进全市粮食经济的发展,推动全市粮源优化,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管理国家、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军粮供应,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制定当地粮食行业规划,加强粮食行业指导;贯彻执行粮食政策法规,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指导、督查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与联系,为粮食生产和经营者提供良好服务等。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具体规定、措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研究拟定全市粮食行业、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落实全市粮食收支存计划;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品种平衡,指导地区平衡。 3、落实省、市政府确定的粮食购销政策规定,提出粮食收购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全市粮食收购工作;负责全市粮食余缺和粮食品种调剂,指导和协调县区粮食购销,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外粮食购销关系。 4、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对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行业的执法检查工作。 5、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协调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6、负责全市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管理,保碍全市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应,指导灾区及缺粮、贫困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安排以工代赈粮和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7、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 8、指导全市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落实省市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陈化粮处理的有关工作。 9、组织指导全市粮食市场供应,指导全市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粮食价格政策、规定,适时平抑市场价格,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10、指导全市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对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负责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11、指导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承担行业统计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12、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宿迁市粮食局内设机构 宿迁市粮食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全局会议组织、文秘、机要、档案、保密、提案、信访、信息、宣传、外事、基建、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粮食流通法规,组织开展调研,提出总体实施方案、意见;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发展战略、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食流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党组织建设、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财务审计处 负责粮食相关补贴的拨付、清算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监督粮食收购、调销资金的使用;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审计;指导全市粮食财务管理工作。 三、购销调控处 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市级粮食储备计划,并贯彻实施;监督控制全市库存安全线;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收购工作;提出陈化粮处理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部队、灾区、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督促粮食顺价销售;负责粮食收支存统计工作。 四、产业指导处 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和安全管理,指导全市粮食行业安全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搞好粮食的调运、轮换、防治等工作;指导并推动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有关行业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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