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研究和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农业资源的调查、监测和区划工作,编制开发总体规划,建立开发项目库。 (三)负责编制和审批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省立项目的筛选、评估、审核及申报工作,市立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 (四)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工作,建立全市农业资源开发信息管理网络。 (六)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科技推广、培训和示范园区建设。 (七)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及物资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技术经济合作、对外交流和外资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各县(区)农业资源开发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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