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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负责拟定本市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人民防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转入战时体制方案;制定和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进行人民防空演练,组织开展全市人防指挥设施建设;组织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检查指导疏散区域建设;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四)组织人民防空掩蔽工作和通信、警报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战时和应急情况下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 (五)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单独修建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监督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筑建设;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规划,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等设备设施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规定、措施,建立平战结合的管理监督机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审批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监督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开展内部审计。 (八)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督促贯彻实施;组织全市人民防空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九)负责市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
(十)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和学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人防科技成果。 (十一)战时保障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全市城市人民防空斗争,组织群众防空疏散掩蔽,组织构筑应急人民防空工程,接收、传递、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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