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1]140号)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发[2001]7号),保留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 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审批全市、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
(四) 统一组织各县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预警监测系统,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周边地区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为市委、市政府进行宏观决策、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
(五)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 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拟定各县区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七) 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干部教育、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和统计职称考聘以及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八) 受省统计局委托,领导和管理其设在宿迁市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
(九) 领导和管理市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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