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审查 4、审批 5、发证
二、申报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资质检验机构出具公共场所及公用物品卫生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三、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以材料完备受理之日起)
四、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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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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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审查费 |
元/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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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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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1996]417号
宿政发 [2005]92号
宿价费[2005]106号
苏价费[2006]46号 |
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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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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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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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面积≤100平方米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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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
元/证 |
9 |
苏价费[1996]417号
宿政发[2005]71号 |
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免收 |
地址:宿迁市群众大厦一楼
电话:8435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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