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申请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三)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各变更事项分别提交:
变更企业名称: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注册或仓库地址应提交:
1、拟变更的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使用权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2、平面布局示意图;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1、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3、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或聘用)文件;
4、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5、相关资料或资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
1、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示意图;
2、质保体系、文件制度目录。
以上材料市区一式一份,县区一式二份,统一按A4标准制作,需手写的内容一律用黑笔按要求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材料应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同时需报电子版本一份。
二、申办程序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一)受理
责任人: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区)局综合科长
1、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负责宿城区申请材料的受理,各县(区)综合科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受理。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责任人: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区)局综合科长
各受理单位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变更地址、经营范围的由市局市场处委派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审核。
(三)审核
责任人:市局市场处分管处长
在收到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报分管局长,不同意变更的发给申请人《不予变更通知书》,并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审批
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长
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对申请变更事项进行审批,当日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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