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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受理部门:
·咨询电话:
 
 
 办事指南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受理部门:
县(市、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咨询单位:
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处
咨询电话:
0527-84368351
申办材料
1、拟变更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90天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宗教团体向县级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宗局拟同意的,30日内报市级民宗局审批;市级民宗局拟同意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局;省宗教局自接到市级民宗局同意报告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受理条件:
 ①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②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③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④有必要的资金; 
    ⑤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受理地址:
县(市、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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