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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区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

发布时间:2008-07-24 作者:市总工会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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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市区(不含宿豫区)工会经费自2008年1月1日起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市地税局全额征收。工会筹备金的征收比例与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相同。各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征收票据比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其提取而未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逾期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按全总《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工会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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