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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奖励

发布时间:2007-06-0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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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帮助企业申报“高科技企业”、“新产品”等称号。

  (2)经认定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由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5年给予减半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自认定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自认定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3)帮助企业以全省最低门槛申请各项科技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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