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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建设

发布时间:2007-06-0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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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大型商业综合市场建设用地,建设期限在两年之内的,建筑面积在10万、15万、2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80%和100%奖励给投资者。在市区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建成后2年内自用或出租的,可按政府零收益供地。

  (2)新建、改造并自营的大型商城,建筑面积达到了3万平方米以上的的(含)经营前两年全额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前两年免收各种规费,后三年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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